商場肉攤竟賣病死豬肉 涉案四人全都獲刑并處罰金
齊魯晚報日照12月25日訊(記者 王裕奎 通訊員 安豐陽 王陽) 四人銷售病死豬肉,被公安機關(guān)查獲。近日,記者從五蓮縣人民法院了解到,該院審結(jié)一起生產(chǎn)、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件,四名被告人都獲刑。
趙某是個體工商戶,常年在商場內(nèi)擺攤賣豬肉,還雇用了于某、葛某兩人,分別從事豬肉的分割、零售。今年5月初,趙某為了獲取非法利益,低價從孟某處收購屠宰的病死豬。趙某將這些病死豬拉回自己的店鋪后,與于某對這些豬進行拆解分割,然后與葛某一起在商場的肉攤上銷售病死豬肉。賣完了這些病死豬肉后,趙某再次從孟某處收購了一些,當他和于某在搬運病死豬時,被民警當場查獲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被告人孟某為謀取非法利益,明知屠宰的生豬系病死豬或死因不明的豬,仍出售給被告人趙某再行對外零售。被告人趙某、于某、葛某為謀取非法利益,明知所加工、銷售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豬肉不能供人食用,食用后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,仍銷售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豬肉,系共同犯罪。四被告人的行為均構(gòu)成生產(chǎn)、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。
被告人趙某為獲取不當利益,在收購、運輸、分割、零售病死豬的犯罪過程中全程參與,主導犯罪進程,系主犯。被告人于某、葛某在犯罪過程中受雇于被告人趙某,在被告人趙某安排下參與部分犯罪環(huán)節(jié),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輔助作用,系從犯,依法應當從輕處罰。
五蓮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八個月,并處罰金二萬元;判處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九個月,并處罰金二萬元;判處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七個月,并處罰金五千元;判處被告人葛某拘役六個月,緩刑六個月,并處罰金五千元。